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 湯麗鄉 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岱樺 人之1被告 吳家良
陳尚德 伍詠笙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顏督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