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104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林春眠
徐近謙 被告 林沛蒂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0、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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