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進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速偵字第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進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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