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張益郎
張益金 張益節 被告 葉麗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麗寬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楊坤樵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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