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有年邁生病的母親需要照顧,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安排母親的生活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8月25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號判例),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之證明,而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
三、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甫於94年9月20日縮刑期滿出監,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足參。又被告於上開刑之執行完畢後,又涉犯本件加重竊盜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8月25日執行羈押。茲此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以上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