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13號債權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素秋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違背上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521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是債權人如已以某一請求權基礎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其後復以同一請求權基礎重覆聲請,為避免因債務人對二支付命令均提起異議而致同一案件於法院重複繫屬,或有任一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未異議而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致他支付命令所生之程序成為就已生既判力事件再行審理之情事,衡諸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禁止同一事件重複繫屬之法理,此時即應駁回提出在後之支付命令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暨不當得利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請求之內容,業經本院以受理在前之103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案件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而該案件業經債務人異議,已移送本院民事庭辦理中,債權人關於此債權之紛爭,自應循支付命令異議後視為起訴之訴訟程序處理。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係提出在後,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