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司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聲明人 陳登富
陳惠昭
陳亭鈴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陳莊玉鳳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惟本案繫屬日為113年12月24日,故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