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林鶴鳴 代理人 林秉欣 律師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資遣費、預告工資爭議,兩造同意為新台幣伍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相對人同意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分四期給付(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三十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十一日),前三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最後一期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以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內為之,上述連續二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11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有關資遣費、預告工資爭議,兩造同意為新台幣伍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相對人同意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分四期給付(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三十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十一日),前三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最後一期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以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內為之,上述連續二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僅於100年3月15日給付新台幣127,187元,其餘均未依約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預告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