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新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孟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年6月11日109年度南簡字第5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訂。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為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適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並未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325元後,尚應補繳3,79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法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淑惠
法官李杭倫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