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日發衛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宋姿萱 人債務人宋 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日發衛材有│自民國104年5│至民國104年9│年息百分之二│││275000│限公司、宋│月15日起│月24日止│點七四五│││0元│品賢、宋姿├──────┼──────┼──────┤│││萱│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三│││││月25日起│月14日止│點七四五││││├──────┼──────┼──────┤││││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月15日起││點零四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日發衛材有│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9│年息百分之零點│││275000│限公司、宋│月16日起│月24日止│二七四五│││0元│品賢、宋姿├──────┼──────┼───────┤│││萱│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月25日起│2月24日止│三七四五││││├──────┼──────┼───────┤││││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2月25日起│月14日止│七四九││││├──────┼──────┼───────┤││││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月15日起││八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