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債權人 龔志元 債務人 車仲芳
車玉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編號│借款金額│約定清償日期│違約金起算日期│違約金利率│││(新台幣)││││├──┼─────┼───────┼───────┼──────┤│001│600,000元│102年5月6日│103年11月1日│日息千分之一│├──┼─────┼───────┼───────┼──────┤│002│300,000元│102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日│日息千分之一│├──┼─────┼───────┼───────┼──────┤│003│300,000元│103年1月28日│103年11月1日│日息千分之二│├──┼─────┼───────┼───────┼──────┤│004│300,000元│103年6月3日│103年11月1日│日息千分之二│├──┼─────┼───────┼───────┼──────┤│005│300,000元│103年9月12日│103年11月1日│日息千分之二│├──┼─────┼───────┼───────┼──────┤│006│200,000元│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2日│日息千分之二│├──┼─────┼───────┼───────┼──────┤│007│200,000元│104年1月22日│104年1月23日│日息千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