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陳致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70,162元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345%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之一成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之一成計算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之二成計算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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