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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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中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中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中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4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200號│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221號│108年度訴字第20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221號│108年度訴字第2050號││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