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鄭佩伶 被告 林子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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