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泰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周煙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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