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懷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懷晶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秀英
一、債務人温懷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温懷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温懷晶、黃秀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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