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周秀芬 債務人 李安旗
一、債務人周秀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秀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安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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