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李銘峰 債務人 洪淑婷
一、債務人李銘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參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洪淑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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