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毒偵字4138號)、移送併辦(108年毒偵字11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仕諺犯如附表所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仕諺基於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上午7時許,高雄市○○區○○○路○○○○○號5樓居所,先以香菸摻入海洛因後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 於107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其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採尿送驗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坦認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均為施用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本案經依法搜索(搜索票已記載毒品案件),並扣得毒品,不符合刑法第62條要件,併此敘明。
四、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查獲經過、另案判決(屏東108年簡字927號、屏東108年簡字118號,施用毒品相近)之量刑。暨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宣判前前科表所載執行完畢日期:110年5月31日),加計本案刑期,已有相當期間令其反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5所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物,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主文││號││├─┼───────────────────────┤│1│陳仕諺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2│陳仕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編│扣得之物││號││├─┼───────────────────────┤│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95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05公│││克)│├─┼───────────────────────┤│3│玻璃球毒品吸食器1個│├─┼───────────────────────┤│4│毒品吸食器1組│├─┼───────────────────────┤│5│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0.35公克,經警初步檢驗含安│││非他命成分,警卷照片)│├─┼───────────────────────┤│6│子彈3顆(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部分經檢│││察官另行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