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河錸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李連振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叁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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