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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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24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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