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5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
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提出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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