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5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
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提出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