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789號原告 黃曉艶 被告 陳意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據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