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3號原告 黃暖如 被告 何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登報道歉,被告之住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見本院卷第10頁),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