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債權人 李秀蘭 債務人青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4年12月10日、面額新臺幣20萬元、票號LA0000000、付款人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臺東分社之支票乙紙,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該支票正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狀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