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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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 邱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