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陳根塗 被告 江川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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