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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