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
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另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以98年
度消債更字第9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本院復於99年1月6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本件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更生方案,計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於期間內表示不為同意,而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不為同意,惟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且其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2分之1,是本件更生方案並未經債權人可決。又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願清償6年,以每3月為1期,計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4,001元,清償總金額336,024元,總清償比例為7.31﹪,清償比例不高,尚難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係屬公允,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名下並無其他財產,另債務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人壽公司)現並無有效之保單;於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僅約1,623元,此有三商人壽公司99年1月7日函、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11日函在卷可稽,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程序及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揆諸首揭說明,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3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