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瑞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聲請費500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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