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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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後,於民國107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受刑人林長義本案犯罪事實最後所為之裁判,確為本院於107年5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審簡字第266號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9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