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23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林定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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