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人豪蔡人豪蔡瑞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前三個月共新台幣玖佰伍拾元,第四個月每月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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