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未○○
3相對人寅○○相對人亥○○相對人卯○相對人丑○○相對人辛○○相對人地○相對人巳○○相對人午○○相對人庚○○
1相對人天○○相對人壬○○相對人酉○○相對人丁○○相對人乙○○
樓之7相對人戊○○
樓相對人戌○○相對人辰○
號相對人己○○
號相對人子○○相對人癸○○相對人丙○○相對人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前曾於民國97年7月7日及同年8月26日,2次命函請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進行聲請人所請求之事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1人或全體繼承人,如係全體繼承人請補正聲請人資料。
二、相對人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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