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46號聲請人 汪尚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珮華┌──────────────────────────────────────────────┐│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中市千岱老人福利│臺灣銀行德芳分行│102年3月15日│51,600元│AH0000000││││會 溫敏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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