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周晏禎周雯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6,848元周晏禎即周雯敏自民國111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78%002新臺幣357,274元周晏禎即周雯敏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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