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90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二號
原告乙○○
甲○○被告臺中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經八七訴字第八七六三一三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訴外人 劉炳枝 提起再訴願時,原告並未併列為當事人,再訴願機關所為決定亦未將原告列為再訴願人,足見其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茲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其餘實體上之主張無從論斷。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