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55號

原告 陳金燕

訴訟代理人 郝文全

被告 陳兩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住○○市○里區○○○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里區○○○0號」;主文欄第1項關於「新北市○○區○○○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0號」;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二第4行中段關於「新北市○○區○○○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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