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1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高雄縣○○鄉○○段○○○○號之土地謄本。
三、借據、本票等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