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1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被告 江瓊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陳郁 仲因未清償原告房貸債務,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於民國87年7月11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致拍賣無實益。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84年6月29日至84年9月29日,故其設定迄今已逾24年,亦未見被告實行之,依民法第125條,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已完成,又依民法第880條,系爭抵押權之除斥期間亦已經過,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原告為 陳郁仲 之債權人,系爭土地為陳郁清償原告債權之擔保,系爭土地有無系爭抵押權存在,將影響原告債權是否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受償,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代位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規定甚明。又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94年度執字23419號債權憑證及南院崑106司執簡字第29916號民事執行處函影本(見調卷第15至20、39至53頁)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再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清償日期即84年9月29日起算15年之消滅時效,迄至99年9月29日已為屆滿,而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自斯時起算,至104年9月29日亦已屆至,被告未實行系爭抵押權,是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因逾除斥期間業已消滅等語,核屬有據。又已經消滅之抵押權登記如仍繼續存在於系爭土地,自係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造成妨害,故債務人陳郁仲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惟迄今陳郁仲並未請求塗銷之,足認其確有怠於行使前開塗銷登記請求之事實,故原告為保全其對於陳郁仲之債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之規定,代位陳郁仲,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核屬有據,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請求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
┌──────────────────────────┬────────────────────┐│不動產明細│共同抵押權設定資料│├─┬─────────┬────┬─────────┼───────┬────────────┤│編│地號或建號│面積(平│權利範圍│登記日期│民國84年7月11日││號││方公尺)│├───────┼────────────┤│││││收件字號│ 安南 土字第14370號││││││││├─┼─────────┼────┼─────────┼───────┼────────────┤│1│臺南市○○區○○段│1,841.95│陳郁仲│設定權利人│江瓊霞│││113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設定義務人│陳郁仲│├─┼─────────┼────┼─────────┼───────┼────────────┤│2│臺南市○○區○○段│103.79│陳郁仲│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500萬元│││1138-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3│臺南市○○區○○段│264.65│陳郁仲│存續期間│84年6月29日至84年9月29日│││113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清償日期│84年9月29日│├─┼─────────┼────┼─────────┼───────┼────────────┤│4│臺南市○○區○○段│0.09│陳郁仲│設定權利範圍│15分之1│││1138-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共同擔保地號│左列四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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