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告慧群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被告江原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溢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件、答詢表3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