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聰義 、 藍廣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藍聰義為藍聰義即大觀煤氣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聰義 、 藍廣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藍聰義為藍聰義即大觀煤氣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