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琇如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家添
王存偉 張哲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