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22號聲請人 陳偉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慧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價額為「135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有明文規定。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國字記載與數字記載不符,應以國字為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