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張明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瑞萍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瑞玉國際有限公司 廖乙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12年10月15日42,000元O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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