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告 蘇雪鴻 被告 蘇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崇仁應將坐落高雄市路○區○○段○○○○號(面積1252.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65地號(面積595.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440地號(面積187.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蘇雪鴻所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500元、2,500元、4,8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2,247元【計算式:2,
500元/㎡×(1,252.27+595.92)㎡×1/8+4,800元/㎡×
187.24㎡×1/4=577,559元+224,688元=802,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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