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原告 吳憲政 被告 吳炯燁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之0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原為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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