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俞茹軒
辛進智 辛科誼 辛科霆 被告 林人傑
恒陽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聯發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聯發、林人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俞茹軒、辛進智、辛科誼、辛科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志芃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