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1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李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4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3月25日至134年3月2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明德。嗣相對人於9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400,000元、②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14年4月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分別自①101年8月15日、②101年9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分別尚欠本金①1,123,574元、②1,568,84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東山││39│建│2,058.00│100000分之49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886│臺中市北屯區東│主要用途:住家用│十一層:54.08│陽台:15.19│全部││││山段39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十二層:30.10│││││├───────┤凝土造│合計:84.18││││││臺中市北屯區文│層數:24層│││││││心路四段999號││││││││11樓│││││├─┴──┴───────┴────────┴───────┴──────┴────┤│共有部分:東山段6009建號、面積10,158.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