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8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820號聲請人 楊梅琳
楊上逸 楊上民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楊黃淑 之孫子女,被繼承人楊黃淑於民國112年6月2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楊黃淑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楊黃淑之 孫子女,被繼承人楊黃淑於112年6月23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楊黃淑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楊黃淑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 楊進添楊秀君楊宛儒 、黃 楊桂花楊榮達楊朝根楊力瑋楊證議 ,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被繼承人楊黃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楊進添、楊秀君、楊宛儒、 黃楊桂花 、楊榮達、楊朝根、楊力瑋、楊證議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